在会计处理中,当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具体步骤如下:
1.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在建工程的成本增加。
2.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减少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以反映自产产品被用于在建工程的事实。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时,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指出: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以上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这些操作时,不需要额外缴纳所得税。
总之,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需要按照上述步骤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这样可以确保企业的财务记录准确无误,同时也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