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已取消。
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经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些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使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但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