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技术开发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其附件,技术开发费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因此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来说,该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9条第2款明确指出,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4款也规定了,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咨询和服务领域,试点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附件1的第44条规定,若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或减税资格以缴纳增值税,那么在未来36个月内将无法再次申请此类优惠政策。这意味着一旦选择了放弃免税资格,就必须按照普通方式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对于技术开发等特定类型的服务而言,由于其被归类为免征增值税项目之一,所以相关企业或个人是无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确实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财务处理,则必须先行放弃现有的免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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