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小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应付账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购入的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在月末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三)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五)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照计划成本记账。月末,按照发出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