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账面价值转移及相关费用。这些情况包括出售、报废、毁损以及对外投资等。
二、本科目应详细记录每个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便于进行准确的财务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一)当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或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并按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此外,根据税法规定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在清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相关科目。取得的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则应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若存在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则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后,如果本科目余额为借方,表示发生了净损失,应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相反,如果余额为贷方,表示获得了净收益,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的借方余额反映了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而贷方余额则反映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