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再送货配货,算不算销售呢?

在评估通过物流中心进行再送货配货是否构成视同销售时,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规定,“用于销售”指的是受货机构出现以下任一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如果这些情况均未发生,那么该行为便不被视为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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