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个月认证的进项发票中的进项税额超过了销项税额,那么这部分多出的税额可以被留抵。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并申报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些步骤,则无法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都不再需要经历传统的认证确认和稽核比对程序,同时也取消了对这些票据的申报抵扣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