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在获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必须按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这些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可以根据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因此,您单位接受的捐赠固定资产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