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这一改变是基于一个理论假设: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导致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极低,甚至几乎不可能发生。因此,如果出现了固定资产盘盈的情况,这通常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在以前的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了这些资产等会计差错。基于此,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将固定资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直接影响净利润。而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未分配利润,使得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透明,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那么,对于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用于增加“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进而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同时,税法上也规定资产盘盈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因此需要缴纳所得税。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