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若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在丢失前已完成认证相符的情况下,购买方可以凭借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购买方则需凭借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一旦认证结果相符,购买方就可以凭借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将此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