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明确指出,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软件企业,其职工培训费用应进行独立核算,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提到,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单位,若自主开发并生产动漫产品,则可享受国家针对软件产业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强调了航空企业的实际支出,包括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等空勤相关训练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这些费用可以作为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同样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在培养操纵员方面的投资被视为发电成本的一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重要的是,这部分支出必须与其他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区分开来,单独记录。
综上所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官方认可的动漫生产企业、航空公司以及核电站运营者所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均有机会全额抵扣于企业所得税之中。然而,所有这些行业的培训开销都需要与日常员工教育经费严格分开处理,并且保持单独的账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