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规,当企业将其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用途时,这些行为应被视为对外销售。产品的价值计算需参考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若缺乏参照价格,则应按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计税价格。此外,这些价值也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