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企业在处理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五、当企业需要使用由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并因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实际贡献。这意味着,企业应基于各关联方的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经济利益。
若企业向仅持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但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不被允许作为扣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