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能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针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如下:

1. 企业需按照规定缴纳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以扣除。然而,如果企业缴纳的费用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则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 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这部分收入可在上缴财政的当年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则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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