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企业后,企业所得税该怎么交?


企业名称变更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但若涉及跨区迁址或股东变更等情形,则可能触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企业重组行为,除非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否则需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当企业从法人形式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注册地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该行为应被视为企业清算并重新分配资产,原有股东需重新投资以成立新企业。此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对于企业发生的其他法律形式简单变更(如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的简单调整),可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除非有特别规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企业继承。但若因住所变动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除外。

因此,当纳税人跨区县迁址转户变更税务登记时,仅是住所发生了变化,相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将由变更后的企业继承,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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