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或者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但无销售额,则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一)采用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
(二)若无法使用纳税人的数据,则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当上述方法都不适用时,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这一价格由成本和成本利润率共同决定,具体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需要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时还需加上相应的消费税额。其中提到的“成本”,对于销售自产货物而言是指实际生产成本;而对于销售外购货物,则指实际采购成本。至于成本利润率的具体数值,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