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涵盖了为员工提供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等方面的补贴以及非货币性福利。这些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交通补贴等。
对于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企业而言,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一部分;然而,对于已经实施医疗统筹的企业来说,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用则不被视为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因此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