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缴税额时,税务机关有责任立即进行退还。若纳税人在结算缴税之日起三年内发现此情况,他们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旦税务机关查实无误,便应当立即执行退款。

企业若因未在当期扣除应扣除的税费而导致多缴税款,可以在以后的年度中申请追补确认和退还。然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种追补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而是应该追溯至该项目发生的年度来扣除。

关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供了指导。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追征期可以延长至五年。对于偷税、抗税或骗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设定为5年。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同样不得超过5年。由于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似,因此这两项政策的追补确认期限都应保持一致,即均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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