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一、软件
企业认定标准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办理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通过
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软件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如果通过系统集成企业认定,须提交信息产业部或由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定单位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非必须)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中包括:
1.软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必须包括以下几项:
①企业的总收入
②软件收入及其占企业总收入的百分比
③自产软件收入及其占软件收入的百分比
④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占软件收入的百分比
2.审计过的财务决算报表
3.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的人员构成列表
(七)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八)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证明材料:
1.通过ISO9000或SEICMM认证的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认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2.未通过质量体系认定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质量手册或相关的质量保护的手段与能力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所有人员的学功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数据库文件,以软盘形式提交
(十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注意事项
(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二)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三)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是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并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四)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材料的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收回《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公布,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已经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立即追回所享受的税款。
(五)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受理机关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