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在计算未完工产品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与未完工产品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预征税金的申报时,能够将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具体来说,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其财务报表中明确列出与未完工产品相关的所有费用和税费,包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这些费用和税费将被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预征税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仍需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此外,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时,应确保所列费用和税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因虚假申报而引发的税务
风险。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未完工产品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预征税金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