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租赁服务时,如果采用预收款的方式,那么纳税义务的触发时间就是收到预收款的那一天。这一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全面推开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来确定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他们出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他们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计算。但是,如果这些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则纳税人需要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另一方面,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则需要适用一般的计税方法来计算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5%的固定征收率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