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怎么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如果超过这个比例,则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发布了第4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特殊行业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以及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的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提高到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出部分同样允许在后续纳税年度中进行结转扣除。
此外,对于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来说,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直接扣除,也可以按照协议将其归集至另一方进行扣除。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在计算自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这项规定旨在限制烟草产品的市场推广活动,以保护公众健康。
最后,上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并将一直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则自同一天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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