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辅导期内的纳税人按照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本期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如果抵扣后仍有余额,则可以用于抵减下一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当纳税辅导期结束之后,若因增购专用发票而产生预缴增值税的余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里一次性退还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