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明确指出:
一、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若其
持股期限超过一年,则对所获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若个人投资者的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那么其从股息红利中所获得的全部收益都将被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当持股期限介于一个月至一年之间(含一年)时,这部分收益将按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哪种情况,最终都需按照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本政策中所提到的“挂牌公司”,指的是那些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开交易的非
上市公众企业;“持股期限”则是指从个人首次购买该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起,直到最后一次出售或转让该股票前一日为止的时间跨度。
四、此外,根据该政策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这段时间内,任何一家挂牌公司、两网公司或者
退市公司在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只要
股权登记日位于上述日期范围内,则相关股息红利所得均需遵循本政策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政策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于个人投资者
证券账户中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以及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将从原始购买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