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如果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而个人的获奖所得则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或服务时,应按照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如果是外购商品或服务,则按该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于所得为实物的情况,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则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样地,对于有价证券的所得,应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需要参照市场价格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当顾客因购物抽奖而取得一辆汽车使用权时,商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顾客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的抽奖规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