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通常需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以及合理性。
首先,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费用产生时确认扣除,而不是等到实际支付时。
其次,配比原则指出,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其应配比或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任何纳税年度内的可扣除费用都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
再者,相关性原则强调,可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的性质和根源相关联。
此外,确定性原则规定,不论费用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最后,合理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计算和分配可扣除费用时,所采用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