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对于企业在之前年度(包括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发生并符合当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资产损失,若当年因某些原因未能扣除,这些损失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追补确认在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进行扣除,但不能改变该损失所属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