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予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