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可以从当期利润中扣除。然而,根据税法规定,这些减值准备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产生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当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时,不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时,则会将相关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
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不同于存货,它不存在价值逐渐转移的过程。因此,在无形资产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时,其纳税调整、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固定资产相同。具体来说,当转回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无需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而是直接冲减摊销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摊销额之间的差额。
此外,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其他行业和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如果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那么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