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的处理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有所不同。首先,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补贴资金有明确的专项用途,并建立了专门的账户进行单独核实,或者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则这类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情况则更为复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则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反,如果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上述直接挂钩的情形,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财政补贴处理方式,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之前已经为这些补贴缴纳了增值税,现在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从销售额中扣减已支付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