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我们面临两种主要选择:一种是将收入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一同申报;另一种则是进行单独申报,但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内只能选择一次这种方式。对于那些选择了单独申报的人来说,他们可以在汇算清缴阶段决定是否将这些收入并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的归属是基于发放年份而非会计年度。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2019年获得了年终奖,而这笔奖金是在2020年发放的话,那么这部分收入将被视作2020年的个人所得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有权根据自己的偏好来选择如何计算这部分奖金的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此外,居民个人还可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这种灵活性使得纳税人能够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有利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