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资料外委,需要交增值税吗?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一系列特定的文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通行费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然而,并非所有用途的扣税凭证都可以用于抵扣。具体来说,以下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不动产均视为不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称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如建筑装饰材料及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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