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下出口货物和劳务,除了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外,实施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退(免)税)的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所指的出口企业,是指那些依法完成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那些虽然依法完成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却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所指的出口货物,是指那些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这些包括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所指的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情况。具体来说: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除外〕,具体包括: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