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试运转期间产生的净支出需计入工程成本。此外,
企业如果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生产出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这些产品的成本也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在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冲减工程成本。然而,根据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这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属于“税会差异”,通常表现为调表不调账的情形。这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在计算所得税时则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工程试运行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计提基数。此外,对于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
在调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考虑试运行收入对企业整体的影响,确保收入和企业状况都得到合理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