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支出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明确指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都应当计入当期;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计入当期。然而,若本条例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则应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以下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但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时,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5年1月)》针对“企业发生两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7%。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在2013年末已记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为35万元,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复如下: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考虑到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因此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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