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规定,当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的合同,并同时提供诸如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和监督等服务时,若合同中未明确列出上述劳务服务的收费金额,或者其计价显得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计价标准来核定这些劳务收入。如果缺乏可参考的标准,则应以不低于货物销售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确定非居民企业劳务收入的底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