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纳税人不慎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包含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可使用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当纳税人仅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时,可以使用该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如果仅丢失了发票联,则可以用抵扣联的复印件来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