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离岸价 -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1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如果出口货物已经按照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将其转入成本,那么相应的税额应当转回进项税额。
(1)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主营业务成本 × (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生产成本)。这里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生产成本指的是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超过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则以后者为准。
(2) 出口企业需要分别核算内销货物与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主管税务机关将负责核定这些成本。
在进料加工手册经过海关核销之后,出口企业还需对出口货物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减去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以及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如果计算出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异,则应在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此外,若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超出出口货物离岸金额,则超出部分不得再用于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离岸价 ÷ (1 征收率) × 征收率。该规则依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