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被视为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都必须计入销售额以计算应纳税额。依据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对于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交易,专用发票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