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通常,动产适用的税率为13%,而不动产则为9%。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时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而处置固定资产(包括有形动产)则可以依据3%的征收率减按2%进行计算。以下是几种具体情形:
1.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从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遵循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
3.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需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的规定处理。
4.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
5.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自用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及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二条的要求执行。
6.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需遵循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
注:若选择放弃减免政策,可以代开专用发票。此外,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企业,其征收率为0.5%。今年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选择按3%或1%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