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开具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而未开票,则需要报告未开发票的增值税收入。
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一) 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准。
收讫销售款项,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一)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准。
(二)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