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其应纳税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附加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这些附加费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如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额外费用。无论这些费用在会计上如何记录,它们都应当被合并到销售额中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例如,当一家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汽车并从购车人那里收取利息时,不论该利息在会计处理上的具体做法如何,均需将其计入当期销售额,以便正确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