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行建造生产用机器设备时,购入的自建原料等物资,其增值税应按抵扣凭证上的金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剩余金额则记入“工程物资”。若在建造过程中接受了工业性劳务并取得了抵扣凭证,可依据前述规定进行抵扣。
对于领用的原材料,如果用于生产产品,根据旧的实施细则,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予以转出。然而,在新实施细则中,由于允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并且销售时需计缴销项税额,这也被视为应纳增值税项目,因此领用的原材料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转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即可。
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了原材料,则仍需按照旧的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将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一并转入到“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都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来确定。
当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为本企业库存材料的,则应按照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