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的情况包括:
1.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 特定甲供工程;
4. 建筑工程老项目;
5.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6.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7.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8. 动漫企业;
9. 电影放映服务;
10. 仓储服务;
11. 装卸搬运服务;
12. 收派服务;
13. 文化体育服务;
1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6.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7.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8.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19.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0.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1.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2.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3. 自来水;
24.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5.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6.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7.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另有规定除外。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包括:
1. 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4. 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7.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8.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