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核销是否应视为内销征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若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销,则需按内销处理并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情况的出口货物,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均需视作内销商品来计算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指出不予以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物品;
(二)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退税的货物;
(三)尽管已申请退税但未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所需文件的货物;
(四)未按规定期限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商品;
(五)生产企业销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综上所述,即便是外贸企业出口的免税商品也必须进行核销操作,一旦错过规定的核销时间点,同样会被当作内销来对待,进而征收相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