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类允许的扣除项目。此外,还需考虑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情况,这些亏损可以在当前年度得到弥补,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企业在第一季度进行预缴申报时,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还未完成,那么“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具体数额将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若想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中利用这些未确定的亏损来减少应缴税款,就必须先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