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根据规定的税额进行计算。对于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行方案。
在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时,应遵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确认的单位组织测定的结果。
若尚未完成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则应以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对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情况,纳税人需据实申报其土地面积。
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以及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