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消费税问题时,我们需区分两种情况:
(一)对于既生产又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相同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其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应征收消费税,并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款。
但请注意,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以下几种商品:烟丝、酒类产品、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于那些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仅从外部购入后再销售的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和鞭炮焰火等,若这些产品不能直接作为最终消费品进入市场,而是需要进一步加工或深加工后才能销售(如调香、调味、勾兑的白酒,或需包装、贴标的珠宝玉石和化妆品),则对这些产品的销售也应征收消费税,并可扣除相应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商品,而对于从商业企业购买的商品,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则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