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对于简单安装或无需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在重新投入使用后,应根据资产净值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或摊销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若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则应将该资产的净值与大修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相加,确定为计税成本。在重新投入使用后,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当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被征用资产时,如果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应基于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支付的税费(包括补价款)来计算确定。对于被征用的土地,如果采取土地置换方式,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则包括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此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四)关于企业在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种资产,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对于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项目,所发生的购置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应按相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2. 对于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清算的企业项目,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然而,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需扣除相应的搬迁补偿收入后再确定,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
此外,自2007年至目前为止,共有四个关于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文件发布,分别是:旧税法下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新税法实施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下发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性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行为。同时,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收入、支出、资产税务处理以及所得等方面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如果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则应视为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