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不慎同时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他们可以凭借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若仅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纳税人可以使用该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相反,若仅遗失了发票联,则可用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